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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介_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15-08-15 点击: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院(校)人事处,兵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   团   教   育  局

                                  2016年5月2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兵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兵团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校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在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兵团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团场中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团场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团场中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兵团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团场学校任教(含师、市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兵团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范围为兵团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

 

2015年12月底前,改革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各改革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方法步骤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

 

1.准备阶段(2016年4月底前)

 

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审批。

 

2.实施阶段(2016年5月至12月)

 

动员部署(5-6月):各师(市)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人员过渡(6-7月):根据《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附件1),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一并办理过渡手续,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

 

岗位设置和聘用(6-7月):师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竞争聘用的有关规定,变更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竞争推荐(6-7月):学校(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2)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确定各学校(单位)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

 

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2016年度国家核定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正高级教师总数为6人,各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岗位设置情况按照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

 

组织评审(9-11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分级组织实施。中初级职称由各师(市)组织评审;高级职称由各师(市)推荐,兵团统一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核准的数量,由兵团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3.总结阶段(2017年3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形成总结材料。各师在2017年3月底前报送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施情况、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建议和下一步打算等。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各师(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报告。

 

附件:1.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2.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1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就兵团中小学教师原专业技术职称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兵团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以及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二、过渡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

 

过渡工作在师(市)改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1.各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过渡登记表》),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2.各学校对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16年6月底前,将《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表2,以下简称《过渡人员一览表》)和《过渡登记表》报各师(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过渡人员一览表》须在各师(市)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过渡工作的情况报告和《过渡人员一览表》),领取并换发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由兵团职改办换发。

 

兵直单位由兵团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兵团职改办和兵团教育系统职改办进行公示并换发资格证书。

 

审核备案后的《过渡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工作职责

 

1.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对各师(市)改革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各师(市)人员过渡情况进行核准备案。兵团教育局负责兵直单位中小学教师的人员过渡工作。

 

2.兵团职改办负责核发全兵团一、二、三级教师资格证书并换发高级教师资格证书。对非兵团职改办批准高级教师资格进行认定,下发认定文件,并换发资格证书。

 

3.兵团教育系统职改办负责换发兵直单位一、二、三级教师的资格证书。对兵直单位非兵团教育系统职改办批准的中初级教师资格进行认定,下发认定文件,并换发资格证书。

 

4.各师(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师学校提供的《过渡登记表》和《过渡人员一览表》的审核和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过渡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备案。

 

5.各师(市)职改办负责换发本师一、二、三级教师资格证书。对各师(市)非本师职改办批准的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进行认定,下发认定文件并换发资格证书。

 

6.学校(单位)负责过渡人员情况的审查,统一填写《过渡登记表》,并将《过渡登记表》提交教师本人进行核对,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核实。对本单位非兵团职改办批准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资格和非本师职改办批准的中小学中初级资格汇总并上报。

 

7.教师本人对《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对表中有异议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单位)沟通核实。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附表1、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附件2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兵团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由兵团职改办、兵团教育系统职改办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由师(市)职改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由学校(单位)组织竞争推荐。对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办理了相关过渡手续、成绩突出的教师可直接竞聘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八条  学校(单位)成立专家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申报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条  学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一条  呈报部门应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相应职改部门方可受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兵团和师(市)相应职改部门按照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上会。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由相应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专家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

 

正高级、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一、二、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的教师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宣布评委组成人员名单。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纪律和要求。

 

(三)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由同行专家组成答辩评议组,答辩评议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专业(学科)组评议。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综合量化评审,并将量化结果提交评委会。

 

(五)评委大会表决。评委会委员根据材料介绍,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独立思考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为通过。

 

(六)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由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

 

(七)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工作总结,职改部门应参加各评委会的工作总结,认真听取评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各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八)公示。为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透明,评审结果仍继续实行公示制度。正高级、高级教师在兵团范围公示,一、二、三级教师在本师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兵、师职改部门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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