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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公司在离职前就让不参与工作休年假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聘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20-03-14 点击:

  某些用人单位有时会因为客观需要,例如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如财务、厨师、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掌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前办理离岗、交接手续,虽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履行相关劳动关系的义务和责任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由此极易产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下面这个案例的劳动者就与单位发生了误会。


  [案例]


  李某是a公司职工,双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1月29日,a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将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满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某于2008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a公司支付李某当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00元,并在备注栏写“09年1月停社保,补年休假10天”,同时为李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而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12月14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应按照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提前终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但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者处于享受年休假状态,而且工资正常支付,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具有效力,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作出了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表示。此外,双方虽于2008年12月14日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a公司全额支付李某2008年12月的工资并安排补休年休假10天,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因此,a公司只需支付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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