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陕房资字【2015】28号
各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方便缴存职工,依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就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放宽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持西安市房管局无房证明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
二、职工有多项提取需求可按不同需求多次办理提取
职工有多项提取需求,即可分不同需求提供相应资料,在保留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三个月缴存额后,提取个人账户内其余存储金额。其中有公积金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多次办理提取执行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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