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置换业务的通知
市本级各科室、各县(市、廊坊开发区)管理部:
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贷款置换业务”工作要求,推动贷款置换业务发展,现将我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6月15日起,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所属各管理部办理贷款置换业务,缴存职工直接申请办理。
二、办理贷款置换业务,按照以下流程操作:缴存职工申请――“中心”审核――缴存职工根据审核情况,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贷款――缴存职工将抵押权人变更为“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收到抵押权证――通知受托银行按照审批额度发放贷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
三、办理贷款置换业务过程中客户指定的放款账户应是在“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以便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由借款人将抵押权人变更为“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通知“中心”信贷科或管理部,信贷科或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与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对接、并将落实的抵押手续送交受托银行。
五、办理时限,“中心”受理、审批(资料齐全)、资料交接给受托银行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银行接到委托放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
自“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原提供的审批材料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超过6个月未能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贷款的需重新备案登记。
特此通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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