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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邮编】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开展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8-04 点击:

关于开展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8日起,均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二、主借款人可为父(母)、子(女)中的任意一方。其中,父(母)为借款人的,只能选择1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子(女)为主借款人的,只能选择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

 

三、在首套房贷款及2套房贷款认定上,只对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主借款人为子(女)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只对该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进行核实。

 

四、须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五、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满足冲还贷条件的须签订冲还贷协议。

 

六、贷款审批发放后,在贷款未结清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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