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正确核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精神,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2015年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以上人员,可暂按较低比例缴存,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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