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特此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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