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通金管〔2015〕237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作出有关调整,现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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