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0-12 点击:

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5〕5号)要求,我管理中心认真开展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编制了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清单质量,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2015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范文青

电  话:5703786

电子邮件:nngjjxf @ 126.c o m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530022)。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0日

附件2:27-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保留的权力事项(共8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行政处罚

共5项

 

 

 

 

1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注销、封存或转移手续,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5号)第四十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无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第八条第二款:“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款:“单位合资、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第二款:“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5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当将资金转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不准予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5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申请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5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处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5号)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行政检查

共1项

 

 

 

 

1

行政检查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5号)第四十条:“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其他权力

共2项

 

 

 

 

1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2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附件3 :27-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附件4:27-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接自治区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附件5:27-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1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其他权力

共1项

 

 

 

 

1

其他权力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同意部门保留为其它权力中的审核转报

附件1:27-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取消或转移的权力事项(共1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非行政许可

共1项

 

 

 

 

1

非行政许可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网点

 

上一页12下一页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