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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江苏省泰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意见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2-18 点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为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遏制违规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市房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购房提取办理时间限制

    职工2016年4月1日以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六个月的办理时间限制,购买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2016年4月1日以前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取消购房提取转账限制


    职工购房,在已缴预付款而未结清全款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现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款项一律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明确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保留十元以内余额,购房至提取期间账户一直未缴存的可全额提取、不保留余额),合法有效凭证指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1、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工作或户籍证明;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所购房屋用水或用电发票。

3、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我市的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3个月后方可办理。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骗提打击力度

对职工采用伪造合同、证件、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五年内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已经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对拒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将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协助造假或提供虚假合同、证件、发票等材料的机构和个人,由公积金中心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五年内办理公积金业务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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