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办理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的,只需向调出单位所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原规定需一并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精简取消。
二、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丽水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仍按原规定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附件:《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
转出单位名称
转出单位公积金账号
转入单位名称
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
申请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转移类型
□ 同城转移 (调出时间:
年 月 )
□ 异地转移 (调出时间:
年 月 )
转出单位
意 见
同意转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中心
意 见
同意转移,并已办理转移手续。
经办人: 年 月 日
已审核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同城转移:本管理中心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转移
异地转移:①本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转移
②调至丽水行政区域以外单位工作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