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贷款)
办理场所: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丽江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窗口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工资储蓄卡;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如未婚提供单方身份证);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的由申请人填写《婚证状况单身申明》);
5.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如未婚只需单方);
6.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提供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产权共有权人居民身份证;质押贷款的提供质押凭证及质押物所有人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按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4个月内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30%以上付款凭证;
2.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取得产权证书60个月内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30%以上付款凭证(或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住房(二手房)或拍卖住房的,产权已归属于申请人60个月内,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契税完税凭证;
4.职工建造自住房的,需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12个月内并实际完成投资30%以上的,根据建造自住住房所在地不同,提供不同的证明资料:
①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合同》、30%以上建造住房费用付款凭证;
②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镇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证明或规划部门开具的《乡(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明材料,30%以上建造住房费用付款凭证。
5.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并实际完成投资30%以上的12个月内,根据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的不同,提供不同的证明资料:
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30%以上支付费用凭证;
②翻建、大修住房所属于乡镇的,需提供乡(镇)政府及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规划部门开具的《乡(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建筑施工合同》以及30%以上支付费用凭证;
6. 装修自住住房的
①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的,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或《房屋大修、装修调查表》;房产证、共有权证、土地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②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或《房屋大修、装修调查表》;房产证、共有权证、土地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③借款人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且已办理了产权证抵押与商业银行的,可申请第三方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或《房屋大修、装修调查表》;房产证、共有权证、土地证复印件验证原件,并提供抵押在商业银行审核的房屋土地产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①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的: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放贷款;
②房地产抵(质)押贷款的: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审批--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划转资金至监管专户—划转一般抵押。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还款储蓄卡;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市直属管理部:5150988,5396867
永胜县管理部:6560448
华坪县管理部:6128673
宁蒗县管理部:55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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