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
审批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7 日
为贯彻国务院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对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精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襄阳公积金委[2008]6号)相关规定,现就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的有关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缓缴是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报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续缴或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是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缓缴或降低比例后的缓缴或少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条件
(一)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1、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因经营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降低比例手续:
1、单位由于经济效益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社平工资的;
2、单位已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申请缓缴、降低比例应提交的材料
单位申请缓缴、降低比例应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1、缓缴或降低比例的申请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证明文件);
3、单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审计报告;
5、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6、单位缓缴(降低比例)住房公积金清册;
7、单位补缴计划或方案。
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需要提供1至7项材料;申请降低比例需提供1至6项材料。1、2、6、7项需提供原件,3、4、5项可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缓缴或降比例的期限
单位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在缓缴或降低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五、审批程序
(一)办事处、管理部对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的审核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1、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的,经办人需填写《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表一)或《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到办事处、管理部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手续。
市直单位参照办事处、管理部受理和审核流程办理,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归集科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手续。
2、办事处、管理部经办人审核相关材料:
(1)《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签字公章齐全;
(2)审核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决议或文件:
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会议决议文件应加盖工会印章;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召开职工大会并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注明申请的职工总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应是职工总人数的2/3以上。会议纪要需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由参加会议20%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如单位法人无法签字盖章的,需经过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
(3)审核单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否属亏损状态;
(4)上年度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较小单位没有审计报告可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是否提供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如单位无法提供的需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6)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比例的,办事处、管理部经办人员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缓缴单位开户人数,审核开户人数与《单位缓缴(降低比例)清册》申报人数是否一致,如人数不符,需单位提供书面情况加盖公章,办事处、管理部经办人员重新核实单位实际人数,直至准确无误。
3、经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在《申请表》(附表一)上签署审批意见后,经办人员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管理中心归集科。
经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由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在《申请表》(附表二)上签署意见后,经办人员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管理中心归集科。
4、对不符合缓缴或降低比例条件的单位,办事处、管理部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按执法程序进行催缴。
(二)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的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办事处、管理部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管理中心归集科对办事处、管理部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1)办事处、管理部主任是否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相关材料签字和印章是否完整、一致。
2、经复核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流程予以办理:
(1)管理中心归集科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填写意见后,上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初审意见;
(2)管理中心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3)管委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归集科拟定批文,按照行文程序审批后,由综合科印发文件,并及时下发给办事处、管理部,文件一式三份,归集科、办事处(管理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3、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归集科在《申请表》“管理中心”一栏填写“不符合条件”,连同相关材料返还办事处、管理部。
未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其单位状态仍为正常缴存,办事处、管理部应继续对其进行催缴。未经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调整。
4、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不能进行汇(补)缴业务操作。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手续
(一)单位办理复或恢复缴存比例的条件:
1、缓缴或降低比例期限届满的;
2、缓缴或降低比例在期限届满前,因单位经济状况好转申请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缴存比例的。
(二)单位办理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程序:
1、缓缴或恢复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或由于单位经济状况好转的,可向办事处、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申请;
2、办事处、管理部应于三日内将单位申请上报管理中心归集科;
3、管理中心归集科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管委会审批;
4、办事处、管理部接到管委会同意意见后,及时通知单位为所属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缴存比例,同时补缴缓缴、降低比例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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