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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8-17 点击: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建金管[2005]5号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各为12%;单位和个人具体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缴存期间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只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只需提交变更缴存比例报告备案即可。


  (二)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即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现有政策规定,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城市政府规定的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每年6月,省中心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核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二、开户缴存程序


  在西安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如果还没有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按下列程序在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西咸新区所辖范围的单位,在西咸新区政务中心服务网点开业运营之后,可在新网点就近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一)填制开户表格并准备开户资料


  1、填制《单位开户表》和《新建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清册》纸质版,并制作电子版《个人开户批量导入模板》,复印开户职工身份证。


  2、准备开户资料:党政机关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一种即可;私营企业还需提供最近两个月工资发放表格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将纸质版表格及电子版表格,连同要求的开户资料报送省中心服务大厅柜台,办理开户手续。


  (二)省中心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首先,省中心归集部审核单位开户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单位开户手续,为缴存单位核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和账号,打印《开户登记确认表》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单位经办人。


  其次,服务大厅记账员审核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数据批量导入和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打印或拷贝个人缴存信息明细。每个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职工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的缴存额两部分,其中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三)单位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按月在服务大厅柜台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按照汇缴书核定的月缴存额,在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或按与省中心约定的日期统一转账缴存至省中心指定的银行归集专户。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缴存期间,单位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参照下述第七项办理缴存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后,再打印当月《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按汇缴书确认金额办理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指单位缴存以前年度及月份应缴未缴(包括缓缴和欠缴)的部分职工或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即当月单位缴存职工本月份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期满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补缴。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应提供纸质版《公积金补缴清册》和电子版《补缴批量导入模板》,在服务大厅柜台办理补缴手续,打印《住房公积金补缴书》,按确认金额办理补缴。


  四、结息与对账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16〕43号文规定,从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当年(公积金核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缴存金额按活期利率标准计息,以前年度结转金额按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基准利率执行。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省中心根据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法定利率标准,为每位缴存职工结记个人账户存款利息, 生成单位汇总利息单和个人对账单,为缴存单位提供缴存单位公积金汇总利息单和拷贝汇总个人对账单,个人电子对账单同时在服务网站个人查询专栏发布,供职工个人查询、打印。


  五、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一次核定,一年不变。


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结束前,即每年6、7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填报纸质版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在服务大厅柜台办理下一年度缴存基数变更手续。缴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在服务大厅柜台拷贝本单位最新《汇缴清册》电子表格,依此表格信息转换生成缴存基数核定表。


省中心每年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的最高和最低限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且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则只需要向服务大厅柜台说明,可继续沿用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以及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情况查询


  省中心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中心本部4楼服务大厅触摸屏查询机查询、省中心服务网站查询、电话语音查询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职工对个人账户缴存情况有疑义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在省中心服务大厅柜台核查,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核查。


  七、缴存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的处理


  (一)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其间部分职工或全体职工工资发生变动,可在下一公积金核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6、7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化情况(即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二)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

  (三)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聘用、调入职工,应当自聘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填报纸质版《汇缴变更清册》,同时报送电子版《个人开户批量导入模板》,到省中心服务大厅柜台办理新增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新聘用、调入的职工,从聘用、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四)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报纸质版《汇缴变更清册》,同时报送电子版《封存启封批量导入模板》,在服务大厅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办理转移手续,请参考下述住房公积金转移相关内容办理。


  八、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缴存信息项目发生变化,应填报纸质版《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在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变化或者现有缴存信息有误,单位经办人填报纸质版《个人缴存信息修订表》,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在服务大厅柜台办理变更或修改手续。职工本人也可持身份证前来办理信息修改。省中心网站个人查询密码忘记需要重置的,按此手续在省中心信息部办理。


  九、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缓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缓缴: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办理缓缴应提供:(1)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无上述群众组织的,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近2年或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表等,(3)缓缴申请报告。


  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办理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并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十、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省中心开据的汇缴单和银行转账支票记账联,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省中心将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从办理封存当月开始,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个人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余额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户下。

  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有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或者个人账户从省中心其他缴存单位转入,职工所在单位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按规定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省中心办公地址、服务网址、电话:


  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玉祥门内往东150米路北)邮编:710003
  网址:http://www.sxgjj.com(中间为“陕西公积金”拼音首字母)
  归集部开户缴存电话:87314071、87311034转8132、8133,8733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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