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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_河南省洛阳市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24 点击:

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5月5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

一、提取条件

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于2014年6月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正常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5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300元。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额上限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我市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调整而调整。

三、提取要件

(一)租住公租房的

1.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下同);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原件;

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房租提取承诺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30个工作日内的单身证明原件。

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以上提取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四、办理场所

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五、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六、骗提套取处罚

中心将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取消职工二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在相关媒体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5年6月1日开始实行。

八、其他

(一)中心根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适时对此项业务政策进行调整。

(二)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心制定并执行。

(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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