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16 年7 月1 日起,将实行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数调整业务(以下简称网厅业务)。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行政、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
(三)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 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5,468.00元确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60%,即3,093.0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一)请各缴存单位务必认真核对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如有误请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中心归集科修改相关信息。
(二)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三)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登录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 www.qhgjj.gov.cn ),点击下载中心下载《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备案登记表》。此表填写完整后,请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中心备案,中心安排单位经办人按照《青海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操作手册》(基数调整业务分册),进行网厅业务培训。
三、本年度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对账单》不再打印。确需打印的可至缴存银行或中心经办网点打印职工流水账。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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