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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河南省洛阳市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25 点击: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年5月5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河南省七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次数累加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五、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职工,缴存时间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且转移时未提取过帐户余额。其中在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1个月(含)以上;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合并计算实际缴存需达6个月(含)以上。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确定。

六、借款人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材料及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的,视同本市缴存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七、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实际情况,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省内异地贷款和组合贷款业务。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产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个人征信管理,对个人征信报告最高逾期记录超过三期以上的,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六期以上的,或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严格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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