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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我市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房金委〔2016〕1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9-04 点击:

关于我市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金委〔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规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规定


        芜湖市统计局已公布2015年度芜湖市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91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980元。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规定


        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6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16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调整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以后的月份调整,期间所产生的差额可以补缴。


        三、缴存比例规定


        根据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暂执行两年。


        四、月缴存额规定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55元。市区下限为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下限为180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缴存情况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必须在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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