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辽宁省鞍山市邮编_辽宁省鞍山市关于做好我市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邮编_辽宁省鞍山市关于做好我市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9-04 点击: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鞍公积金委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推进我市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