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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_安徽省池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1-19 点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和《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池政[2004]57号)有关规定,经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池州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733元。经测算,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243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492元。


    中央、省直驻池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参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皖直公积金〔2016〕22号)文件执行。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7296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075元。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文件执行。即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3元;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1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8元。


三、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申报调整办理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持基数调整材料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及各县管理部业务大厅或通过我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特此通知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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