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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关于印发《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7-05 点击:

关于印发《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6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6月8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8日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及《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6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自2015年6月8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开发区移交企业继续沿用特殊缴存比例进行缴存的,应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应提供相关说明并向开户管理部进行申请。


一、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以下简称《提高申请表》,附件1)一份。

 
(二)新成立企业或亏损企业降低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2)一份。


2. 亏损企业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14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成立未满3年的单位,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三)小型微型企业降低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可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2. 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4年度《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2014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缓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3、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3、2014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办理程序


自2015年6月8日起,各单位应在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230元,下限为1850元。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 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3)一式二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2. 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或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及“调整清册数据盘”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3. 网上缴存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网上填写《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分中心、管理部业务柜台或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缴存。当月无新开户、启封、封存、个人补缴职工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新开户、启封、封存、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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