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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邮编]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3-01 点击: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
覆盖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
实 施 意 见
 
    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会议精神,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指导,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过清理规范缴存、使用政策,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缴存。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应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扩大使用群体。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群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分类稳步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须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可先按最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公积金制度全面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费用承担责任,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科学监督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定期披露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缴存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每年定期公布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标准,杜绝超标缴存。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缴存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定期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进行检查,对违规缴存单位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由各缴存单位指定至少1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防止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


(五)建立缴存执法机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查处单位不缴、欠缴和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要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正常缴存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应建应缴目标考核机制,对纳入增扩计划的单位要向其发出建制或催缴通知,对困难单位启动缓缴、减缴的审批程序,对无正当理由应建不建的单位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财政等监管部门要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归集扩面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县 (市、区)两级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相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应把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承接主体条件之一;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人民银行要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按照接口规范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运用集体协商机制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工商、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并协调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动产登记、房管、人民银行、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要积极推动公积金制度,督促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成效显著的可给予适当定期存款奖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信息平台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要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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