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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_贵州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0 点击:

(2012年8月1日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2〕1号公布,2015年1月27日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5〕1号修订,2017年5月25日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7〕2号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贷款包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第四条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户籍符合相应规定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期款。

(七)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安顺市的实际情况,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双方缴交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单方缴交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首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价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申请二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价值的5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二套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有两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银行按揭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男 65岁,女60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符合执行上浮利率条件的按上浮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需在市公积金中心当面签署《未婚声明及承诺》。

(三)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收入认定依据为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加上公积金月缴存额;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出具有效收入证明及佐证材料。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结清证明。

(五)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开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及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受托银行在发放公积金贷款之前,须完备以下手续:

(一)借款人以购买期房申请抵押贷款的,应办妥期间担保手续,并完善该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借款人以所购现房申请抵押贷款的,应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借款人以自建住房申请抵押贷款的,须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办妥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五)已办妥住房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原件由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六)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账户,在借款人授权的指定账户内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受托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送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要求其划拨贷款资金。市公积金中心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根据《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指定账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合法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应以该住房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4、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3年(含3年)以上。

5、抵押权至贷款本息结清时解除。

注:自然人提供押抵物作担保的,应当取得共同权利人的同意;法人提供押抵物作担保的,应有全体股东同意担保的决议。

(二)质押

1、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银行签发的银行存款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4)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权利;

(5)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贷款本息结清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3、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4、抵(质)押权至贷款本息结清时解除。

(三)抵押加保证

抵押加保证的方式即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第六章 抵押物评估

第十六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需要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或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市公积金中心内设的信贷管理部门及下设的各县区管理部共同负责。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与检查、逾期贷款的催收等,要按照贷款业务相关操作流程执行。

(一)贷款偿还与逾期贷款催收

1、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2、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可采取银行按月回收、部分提前或一次性归还贷款,也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

原则上,公积金贷款发放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前归还。借款人填写提前还款申请表,经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3、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逾期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4、逾期贷款的催收。各受托银行及所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逾期贷款情况表。市公积金中心要明确责任人每月负责对贷款逾期情况进行监控、监督和催收。借款人连续1至3个月(含)未还贷款的,受托银行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收;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或累计逾期6个月(含)的,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受托银行进行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受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办理。

(二)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1、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受托银行可对抵押物、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进行变更或调整,不能随意变更其他贷款信息。

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3、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4、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代借款人履行债务,否则市公积金中心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将该抵(质)押物变现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5、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密切关注被预抵押房产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待房产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时,督促借款人及房开商及时办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并落实正式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证明材料的归档并释放保证金。

第十九条办理自建房贷款的,要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工程烂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八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受托银行将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后,应将《借款合同》原件,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质押凭证、借款借据等资料配套整理后送交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纸质档案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市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应将贷款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户一档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期房落实正式抵押权登记后,市公积金中心及委托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银行可依法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应贷款政策并报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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