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我市将从2015年11月起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涉及到享受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将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此次政策调整同时还包括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调整增加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相关工伤待遇的核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调整后的津贴将直接支付到享受此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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