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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5-08-05 点击:

川人社办发〔2016〕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我省4部门转发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精神,2015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一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参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地区尚未形成有效推进工作的合力,工作进展较慢;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够,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惠民政策社会知晓度不高;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费费率偏高;参保扩面、工伤认定、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作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将推进建筑业参保工作作为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首要任务,重点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和任务安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对推进工作中沟通协调、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作出制度性安排。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务院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四部门制定的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级四部门制定的川人社办发〔2015〕49号文件要求,与同级住建部门协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实现与现行计价政策中工伤保险费计费标准相衔接。

 

  住建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发挥对建筑企业管理的职能优势,落实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会要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先进单位评比等工作紧密挂钩。相关部门及时将建筑项目施工许可等信息予以公开,逐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对不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各地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发挥管理监督职能,督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早期介入,消除建筑业参保扩面“死角”。

 

  二、改进服务,进一步提升经办质量和效率。各地要适应按项目参保特点,最大限度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保而拖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建筑项目参保事项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或协调住建部门,在统筹地区住建部门施工许可证核发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也可委托住建部门办理参保核定手续并开具缴费通知单,方便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一站式”办结参保手续。要为参保职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要开设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办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待遇支付,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特别是伤情较重人员,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三、创新手段,建立健全项目参保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按照《关于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6〕17号)及我省要求,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查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信息化。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与公安、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共享建筑项目新开工、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用工参保、安全生产管理等信息资源。完善全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通过信息比对、资源共享、动态更新等措施,支持和促进按项目参保的人员管理。各地在按照《关于规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方法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5〕159号)要求统计参保人数的同时,应及时统计填报项目参保率,于每双月5日前将上两月项目参保率报送省社保局工伤生育处(见附件)。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参保积极性和社会知晓度。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高密度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在建筑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及参保流程宣传栏,实现宣传全覆盖,确保全体进场农民工知晓“个人不缴费、项目全参保、干活要打卡、咨询找社保”。各级人社部门要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对各类新建、在建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讲清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与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依据,提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因不清楚、不了解、不会办而影响参保工作。已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使用工伤预防经费对宣传培训活动予以必要经费保障,其他地区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经费安排。

 

  联 系 人:省社保局 张敏 刘颖

  联系电话:(028)86636322

  传    真:(028)86255569

  电子邮箱:scgsc028@163.com

   

  附件: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 省 总工 会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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