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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愿者】当志愿者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17 点击:

  当志愿者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当志愿者受伤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5月底的一个双休日,某银行指派孔先生等5名职员参加本市交通宣传周义务志愿者。在协助交通警察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和车辆时,孔先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不慎被一辆汽车剐伤摔倒,致腰部骨椎压缩性骨折。花掉万余元医疗费不说,还被确诊鉴定为九级伤残。孔先生的情况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是单纯的志愿者服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志愿者组织者不是企业。


  然而,孔先生的情况并非单纯的担当志愿者,而是被单位委派,属于代表单位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是被单位指派,那么属于因工外派期间,因履行指派的志愿者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性质。


  此外,孔先生的情况除了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还可以直接向造成他人身损害的车辆肇事者主张赔偿。


  《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解读】本条是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的规定。


  1.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包括两方面:


  第一,存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一事实,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工作实践中对工伤的概括性定义,而实际上工伤的外延并不完全局限于此,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二,经过工伤认定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伤认定,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含职业病)进行调查、认定的行为。


  2.关于享受伤残待遇的条件。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等有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该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


  3.关于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原则要求。由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影响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待遇的法定程序,与工伤职工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两道法定程序繁琐、耗时很长,会给工伤职工带来不便,甚至可能使其迟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在设计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时,应当遵循简捷、方便工伤职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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