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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_安徽省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6号)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15-08-16 点击: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2.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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