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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广西桂林市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市人社函〔2016〕109号)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16-02-10 点击: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一)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高、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运行。

(二)经济效益一般,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不大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上下运行。

(三)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偏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原有工资水平和基准线区间运行。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工会意见或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分配水平。对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桂林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应按基准线以下控制其工资增长。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www.wifi03.com)

四、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使本企业工资增长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和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59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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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6〕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可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3%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或亏损时,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下线适当给予增长。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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