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保查询 > 河北省邯郸市企业查询|河北省邯郸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办理工作管理规定(邯人社规〔2017〕1号 )

河北省邯郸市企业查询|河北省邯郸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办理工作管理规定(邯人社规〔2017〕1号 )

来源:社保查询 时间:2019-02-19 点击: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企业职工因病

提前退休办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邯人社规〔2017〕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企业、市属档案托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邯郸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办理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重要性。病退工作既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人社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更是敏感点和风险点。对此,各级养老保险工作者一定要有足够的和清醒的认识,相关处室、各县(市、区)、各参保企业以及相关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按程序规范操作。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为职工搞好服务。

 

二、准确把握病退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要求。《管理规定》在总结以前我市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一些好的做法,在申报程序上做了一些改进,各用人单位和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操作,保障病退办理工作的严肃性。

 

三、尽快安排部署2016年度病退工作,在省厅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根据省通知要求,2016年度病退工作仍实行政策与总量双控制,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各申报单位,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15年度实际办理病退人数控制。职工年龄、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及病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市本级各单位集中申报时间为2017年4月10至4月14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区初次面鉴工作于4月底前完成。

  

附:

《邯郸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办理工作管理规定》

 

                                 2017年3月6日

 

邯郸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

退休办理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确保病退工作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着“严格政策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狠抓关键环节,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工病退应具备的条件

 

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上述人员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职工被企业重新录用后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办理病退,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后缴费到账凭证为依据。

 

二、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

 

坚持政策公开、本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含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下同)要主动将今年的病退文件及相关要求在单位进行公开,使每位企业职工了解政策标准,严格对照政策标准自愿申请。必须由职工本人填写《邯郸市    年度企业职工病退申请表》并签字加盖手印(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意见)。患多种疾病的职工按相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较重的病种呈报,一经呈报不得随意更换。病历材料审核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仅针对所报材料病种进行。

 

2、单位审核

 

各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纪检、劳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集体审核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集体研究后写出书面决定意见并随其他资料上报。纪检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纪检监督职能,对本单位病退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1)查阅职工档案和缴费记录,核实职工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

 

(2)根据病情,对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核实申请人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

 

(3)通过面检或专人调查核实职工病情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断及住院病历,申请病退人员必须是病情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长期病休人员(最少病休3个月以上)。各单位要主动向申请人宣传政策标准,减少盲报现象。

 

3、单位申报

 

单位根据审查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的病况和基本情况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失业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进行公示,下同)。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要求上报市养老保险处。

 

三、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

 

1、病历审核。市局成立由养老保险处、纪检室、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和医疗专家共同组成的病历审核小组,采取集中办公、封闭审核的方式,对申请病退人员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由三名医疗专家在《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审核通过人员的病历资料,移交市医保中心审验真伪。

 

2、人事档案审核。审核职工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对因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的待遇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工龄接续需提供原始招临时工手续和工资发放表、上山下乡需提供原始的审批表、待业青年需提供原始河北省邯郸市城镇待业人员劳动卡片和城镇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经济登记表。

 

对资格初审认定通过人员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参加市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四、市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市级初次鉴定采取集中、封闭面鉴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从市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调或外地聘请。鉴定时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每一位申请病退职工进行面鉴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医疗检查和诊断报告。对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进行检查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确认后,可安排鉴定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实行首签医疗专家终身负责制,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市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要报市病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方案中要包括初次鉴定的日期、组织方式、鉴定流程、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等内容。同时,初次鉴定方案要提前上报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养老保险处,按照文件要求接受省厅巡视督导组现场巡视督导。

 

各县(市、区)申请病退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局负责组织实施,初次鉴定工作方案必须报市病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完成时间要求保持与全市同步。

 

每位职工的原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资料要完整保留,作为最终鉴定材料的一部分,在最终鉴定时提交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将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社部门网站及职工单位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参加省级劳动能力鉴定。

 

五、省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病退审批

 

省鉴定专家在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基础上,现场对抽查人员逐个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并提出最终鉴定意见。被抽查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场,接受体检鉴定。

 

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贴一寸免冠彩照必须与鉴定表上所贴照片同版,参加工作日期填写规范到年月日,退休类别为因病提前退休,必须本人亲自签字、经办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公示报告表》一式两份;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初审,由市局统一向省厅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六、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5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七、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目录。

 

2、《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表》(粘贴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式五份。

 

3、近3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门诊等病史资料及费用结算单。医院病案管理部门提供病历复印件要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加盖病案复印专用印章及骑缝章。申请病退职工要在病历复印件上注明“申请    年度因病提前退休专用”并亲笔签名。要求原住院主治医生或所在科室负责人,重新对患者的身份及病情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在病史资料上签字确认。医院医保科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签字盖章。医院医务科审核签字后盖医院公章,并进行登记汇总。

 

(1)心脏病、高血压需提供近期心电图、心脏彩超等检查报告;

 

(2)糖尿病、肝病需提供3年以内的多次化验单及近期化验单等;

 

(3)脑血管病需提供近期影像学资料及报告单,如磁共振、CT或和血管造影检测报告等;

 

(4)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诊断报告等;

 

(5)精神类疾病必须提供具有鉴定精神疾病资质的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书,3至5年以上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出院小结、大病例);

 

(6)眼科需提供近期视力检查、眼光诊断,矫正视力检测结果等;

 

(7)听力需提供近期电测听检测结果等;

 

(8)癫痫病需提供3年以上的病历及历次脑电图检测报告,必要时提供二十四小时动态脑电图检测资料等。

 

(9)其他病种均要提供近期能够反映出病程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医疗检查检验报告。

 

(10)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需具有鉴定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外地病历参加医保的要有大病外地就医转诊单、市医保中心审批结论或市医保中心结算证明,未参加医保的要有市级医院的原始相关检查、住院病历、转院证明等辅助检查、治疗、证明资料。

 

4、近期(病退工作部署后至申报工作截止之前),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各病种需提供的资料项目与上述第“3”条相同)及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市中心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以上医院不含分院)。要求由申报单位(含县区)统一组织病退申请人员,携带身份证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医院医务科登记后,由指定的医师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供的原始病史资料仅供医师参考,需要重新检验检查的项目由医师根据省厅要求的近期检验检查项目确定,医师根据最新检验检查结果,对申请人重新进行诊断后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在《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医疗机构诊断栏签署诊断意见并签字,报上级医师和医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盖医院公章。单位劳资人员、诊断医师、检验检查医师对病退人员的身份负责核对,要确保是本人无误。市人社局纪检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巡视。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职工亲笔签名并写上“申请   年度因病提前退休专用”字样。要经单位审核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6、《邯郸市企业职工病退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抑郁症、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备正常行为能力的职工必须有其监护人签字的意见。要说明病情程度,已经病休时间,申请内容要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7、各县(市、区)、市直各申报单位要将《    年度企业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每份病退鉴定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整齐,按顺序排放,装入透明塑料档案袋中。上报的所有材料均要求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审核签字,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随个人呈报材料一同上报。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的病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养老保险处、纪检监察室、社保基金监督处、医保中心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养老保险处,办公室主任由养老保险处处长兼任。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有关同志参与的当地病退工作领导小组。

 

2、严格工作程序。各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严格企业申报、公示等制度。申报单位要承担把关责任,病退材料一律由单位负责上报,我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申报材料。在鉴定工作各个环节,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鉴定程序。

 

3、加强纪检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企业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封闭审核、鉴定期间,所有工作人员不能擅自离开或与外界联系,确保病退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4、实行四次公示。病退工作各个关键环节都要进行公示,每次公示必须将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情况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3060123

 

5、严格工作纪律。对单位把关不严报送虚假鉴定材料的,一经发现除取消申请人的当年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外,追究单位经办人、负责人责任。对医务人员伪造病历、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按照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出具2016年度企业病退职工病史资料及诊断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邯人社发〔2017〕16号),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与医生的考核奖励、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挂钩,性质严重的吊销医生执业资格。对问题严重的医院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参与病退工作的鉴定专家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

 

1、《病退鉴定材料申报目录》

 

2、《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3、《邯郸市企业职工病退申请表》

 

4、《公示报告表1-4(表样)》

 

5、《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

 

6、《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病退工作承诺书》

 

7、《    年度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审批情况备案表》

 

8、《    年度企业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

 

9、邯郸市直和县市区编号

 

10、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注:以上附表见附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     2002年4月5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 3秒

 延长(较对照组> 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 9秒)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 10毫升/分

 >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附近链接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