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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6-01 点击: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稳岗补贴使用范围及期限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并由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中签字承诺。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以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6月份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稳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行为的批准文件(工信、发改、国资、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批复),或发生法律结构和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审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属类型进行认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定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后,并在其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的相关信息仍保留在该网站,每年根据当年的审定情况进行更新。

 

  (三)拨付。参保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稳岗补贴拨付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各设区市按照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单独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统计上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情况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对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下发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398号)中有关适当降低园区新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停止执行。

  联系人: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和失业

保险处

  饶国红 0791-86386359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黄望彦 0791-8728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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