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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政府|新疆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6-08 点击: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5〕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各地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之内。

 

(二)各地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统筹地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认定条件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尽早实施到位,提高政策实效,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二)各地要抓紧调整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落实提供支撑。

 

(三)各地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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