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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4-09-25 点击: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5〕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通知要求,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

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并将预警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基金结存量在3-6个月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监控基金运行情况,按月进行基金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调整的准备;

 

基金结存量在6-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并于9月10前将调整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生育保险降低费率工作是国务院应对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自治区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对基金承受能力的波及因素,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降低本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费率,并在一定时期内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各统筹地区要建立生育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加强实时监管,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定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当基金结存量降至9个月以下的待遇支付额时,需及时调整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同时抓好贯彻落实,务必保证新政策于10月1日起执行。

 

五、针对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平衡,费率差别较大,自治区将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使各地差异趋于平衡。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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