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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区域调整】浙江省调整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4-11-16 点击:

我省调整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08号),对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进行了调整。

 

工伤保险方面,一是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并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从0.5%、1%、2%左右相应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二是完善费率浮动办法。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和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或下浮至80%、50%。三是规定根据各参保单位上年度基金支缴率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具体缴费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四是调整伙食补助费等标准。其中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天20元;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每天340元,凭据报销;食宿费往返期间各限付1天。

 

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到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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