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人社发〔2015〕186 号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安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法〔2015〕1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75%、2.25%、2.75%、3.2%、3.9%、4.75%。
三、调整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为辅助考核指标,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本年度的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每一至三年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实行费率下浮,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没有发生支出的,则下浮一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行业除外);
2.用人单位连续2年没有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则下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一类行业除外);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0%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的,上浮一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
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的,上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6.用人单位连续2年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的,上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当年发生工亡事故(或视同工亡)的;
2.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四、其它
(一)本通知所称年度为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在
(三)本通知自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浮动费率考核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二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三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四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五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六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附件2
费率浮动考核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1.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其中:免于考核金额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地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发生率。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免于考核人次的情况与免于考核金额相对应。
3.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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