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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邮编_吉林省松原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4-12-05 点击:

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的要求,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一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不调整。

 

二是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上述缴费所需资金不应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

 

三是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渠道按照《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以上政策调整事项,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要求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送情况。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要制定预警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行政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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