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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邮编】江苏省泰州市从4月1日起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5-02-14 点击:

我市从4月1日起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决定从4月1日起降低全市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执行行业差别化费率,即根据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类别确定不同的基准费率,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我市目前执行的三类风险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8%、1.6%、2.4%。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统一要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将由三类风险行业分类细化改为八类。我市自2016年4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6%、1.0%、1.2%、1.4%、1.6%、2.0%、2.2%、2.4%。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将根据各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调整各参保用人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参保用人单位单位新基准费率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下降0.31个百分点,预计减轻企业负担6000万元。

 

     另外,对劳务派遣企业和造船业流动就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统一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向两类及以上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照1.6%的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对单类别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以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费率参保。对造船业等工伤风险较高行业的流动就业务工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应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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