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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继续教育]江苏省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28号)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5-20 点击: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一),以现行费率(含浮动后的单位费率、工程项目缴费比例,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二),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可以停止下调。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生效;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做实缴费基数,优化参保结构,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1.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区

          2.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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