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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邮编|四川省达州市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6〕18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5-03-25 点击: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人社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分局:
现将《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
 


 
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就业,畅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9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达州市行政辖区内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解聘辞聘、辞职辞退的已参保的单位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等。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本人自愿,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照等资料(国有和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由本人携上述资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按本人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参保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参保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时男年未满40周岁(不含40周岁,下同)、女年未满30周岁, 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直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参保时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0周岁及以上,可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逐年或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三)已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本人自愿,可继续按4.5%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选择按4.5%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选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缴费=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1-(1+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缴费年限]÷[1-(1+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为近三年的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时限办理。
 
第三章 转移接续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待遇衔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内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0日后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支付。


(二)城镇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内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30日后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支付。


(三)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四)城镇居民医保转为新农合的,适用新农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其缴费年限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额度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由4.5%转为8.5%的,其按4.5%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年折算为8个月的标准,折算为按8.5%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职工解聘辞聘、辞职辞退后自愿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在12个月内办理续保登记并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的,可将在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纳入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在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可将在单位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2个月未办理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续保(参保)缴费的,视为自动脱保。如要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以前参保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原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除外)不参加医疗保险。原参加职工医保的保留其个人账户余额,服刑期满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在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与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服刑前参保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参加职工医保者凡中断12个月以内续保的,缴清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超过12个月再参保者按新参保人员对待,不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者逾期不缴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前各年度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期间不计入居民个人连续参保时间,若再参保应重新确定参保起始时间。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折算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但转入统筹地区后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执行统筹地区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下列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执行达州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符合条件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二)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费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执行达州市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且累计计算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退休(职)手续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也必须达到上述年龄且累计计算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一直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达到上述年龄的次月不再缴费,按第十九条第二款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停止对其个人账户的计入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凡在中断12个月以内续保的,参保人员在自愿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中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超过12个月再参保者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以社会保障卡的号码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承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应当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程序,及时记录和更新流动人员参保缴费信息,保证参保人员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03年9月22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劳社发〔2003〕250号)、2003年10月27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达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达市劳社发〔2003〕284号)、2007年4月6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达市劳社发〔200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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