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精神,经专家评审、论证,调整和统一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
100元(含)以下
100元—300元(含)
300元以上
自付比例
20%
30%
40%
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范围
100元(含)以下
100元—
2000元(含)
2000元—
5000元(含)
5000元
以上
自付比例
20%
30%
40%
50%
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134号)停止执行。
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www.wifi03.com)
四、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
范围
200元(含)以下
200元—
5000元(含)
5000元—
20000元(含)
20000元—
50000元(含)
自付
比例
20%
50%
60%
7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
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性。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省级统筹的工作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和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0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运用新闻媒介、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解释工作,让参保群众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政策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
请有关单位及时向我们反馈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筹资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结合改革的实际和国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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