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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邮编】广东省云浮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6-02-12 点击:

1.参保对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专生和技校生等,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缴费参保;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未办理户口迁入的配偶和未入户子女,可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随户缴费参保。


所有城乡居民(含新生儿)必须缴费参保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但不得重复参保。


2016年度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并成功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在本市常住的非劳动力直系亲属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与我市城乡居民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待遇。其他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凭居住证明和身份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已办理入户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民政或残联部门新增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等特殊人群,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其中,出生3个月内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出生3个月后的新生儿及其他人员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缴费时间及地点: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为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期。城乡居民应带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城乡居民医保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指定受理点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农村居民参保可由镇、村干部上门统一办理。


3.缴费标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60元。

4.住院医疗费报销: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1)起付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300元、二级600元、三级900元;我市确定并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市外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2)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85%、二级70%、三级60%;我市确定并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5%,市外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50%。


5.分娩报销:参保产妇住院分娩的,顺产、剖腹产均按每例500元内据实报销。

6.儿童重大疾病报销: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所有病种、先天性心脏病所有病种治疗必须由患者监护人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加具意见。儿童重大疾病诊治不受“三大目录”范围限定,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医疗费用总额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70%、民政医疗救助20%。同时,执行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87号)规定按病种、按路径治疗,必须选择省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省指定机构治疗或未办理治疗申请的,按普通住院结算。出院后由代办人携带有关资料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7.大病保险赔付: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视为自动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而无需另外缴费。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个人负担年内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赔付。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参保人不需另行申请。


8.最高报销限额:每人每年30万元,其中基本医保20万元,大病保险10万元。

9.医疗费报销时限:参保人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因系统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办理即时结算的,实行零星报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含分娩),出院后3个月内到参保地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逾期不予办理。(www.wifi03.com)


10.零星报销医疗费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医院收费发票;(2)疾病诊断证明书;(3)费用汇总清单;(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5)银行存折(卡)(已有社会保障卡则不需要);(6)分娩报销的,还须提供准生证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证明的材料;(7)儿童重大疾病报销的,还须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


11.门诊特定病种报销:在首次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报销时,由申请人向镇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镇级经办机构受理资料后,核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手册》,报销资料应提供县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该诊断证明须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临床医师签名、医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并加盖公章。每次办理报销手续均须提供医院收费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12.普通门诊报销:参保人在参保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2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13.我市确定并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广州市: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肇庆市: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肇庆市中医院、肇庆民生眼科医院(有限合伙)、德庆县人民医院。茂名市:高州市人民医院。梧州市:梧州市工人医院、梧州市人民医院、广西桂东人民医院、梧州市精神病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梧州市中医医院。


本资料未列事项以文件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云城区8822783;云安区8633108;罗定市3923056、3925066新兴县2913699 、2979392 ;郁南县7593402。
    
附件: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表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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