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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_江苏省扬州市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0-14 点击:

扬州市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次调整将“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是调整参保补贴。新政策对原有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对于选择5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最低补贴标准统一提高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最低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新政策还规定100元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市区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缴费档次,并将市区参保补贴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60元。二是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机制。新政策提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积累等情况,对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时适当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均可适时增加,进一步鼓励多缴多得,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三是增加丧葬补助金条款。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长短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以缴费15年为时间界限,15年及以上给予1500元丧葬补助金,15年以下给予1000元丧葬补助金。四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额继承和转移。继承方面,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相比较原办法,可继承范围增加了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余额。转移方面,新政策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改变了原办法中“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的规定,增加了转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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