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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考试网|新疆兵团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1-22 点击: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人社发〔2015〕65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精神,经兵团同意,现就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兵劳发〔1998〕182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30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团场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3〕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场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1992年10月-1995年12月补费后,方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兵办发〔2006〕79号)核定发放。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稽核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兵团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5年6月1日

附件1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

  为规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制定以下经办流程:

一、申报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当向团场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招工录用时的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或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二、审核程序

(一)团场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接到申请补费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团场(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师劳动保障局。

(二)师劳动保障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下达各团场(单位)。

(三)各团场(单位)接到师审核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7天。

(四)各师、团场(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的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众对公示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各级审核部门举报。各级审核部门要认真对待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经审核、公示确无异议的人员,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五)申请补费人员符合兵劳社发〔2003〕4号文规定的补费参保条件的,可继续按照兵劳社发〔2003〕4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直接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附件2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社会保障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族别


原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离开单位时间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补费依据

兵人社发〔2015〕65号第     条第     款

主要工作简历


补缴起始—终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劳资科(社保所)或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填写,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2.此表一式三份,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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