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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山东省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2-07 点击:

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问题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请简要介绍一下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好吗?

 

:目前,我们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保障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是基于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项制度实施60年来,对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项制度的不完善、不可持续的弊端日益显现。特别是退休金的确定机制一直沿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即根据工龄长短,以退休时的工资打折计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近30年的改革完善,逐步形成了“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起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金决定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与居民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双轨制”、“待遇差”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同时由于保障模式不同、待遇水平相差较大,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很难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阻碍了人员的合理流动。

 

上述长期积累形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要求加快改革、实行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所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这一重大决策。

 

问题2:刚才何局长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通报,涉及的政策专业性比较强,请何局长简要概括介绍一下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好吗?

 

:应该说,这项改革的政策是很复杂的,也是比较专业的。但概括起来,简单地说,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实现了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式的改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而是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同时,改变了筹集养老费用渠道,即由各级财政或单位筹集资金,转变为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后,用于发放养老金,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情况计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种计发办法能够准确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体现了基本规则的公平。三是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市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四是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将原来单纯依靠退休费保障的制度,改变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结构,以均衡各方负担,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问题3:目前,我市事业单位正在进行分类改革,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请问对改革中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改革后事业单位将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但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没有完成,有些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面临转企改制,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这次改革中,对事业单位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和工作推动:

 

一是凡已明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应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问题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对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会不会降低更加关心,请问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这个问题请大家放心,改革之后,整体上不会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因为这次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通过增量进行工资结构的调整和养老机制的转换,确保改革不会降低大家的待遇。我这样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确保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这一主要群体,改革设置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养老金计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除个别缴费年限短、缴费水平低等特殊情况外,对绝大多数人来讲,退休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另一方面,前期在大量测算、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了在职人员的工资水平,优化了工资结构,力求达到一个平衡,让绝大多数人增加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或略有增加。

 

问题5:刚才通报的情况中没有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请问对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是如何规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为这部分人员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国家和省里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但原则上,这部分群体与其他编制内人员应执行同样的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暂按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这部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暂不返还。对于今后是否返还,缴费指数如何认定等问题,待国家和省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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