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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徽省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06-04 点击:

皖人社秘〔2015〕96号

 

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

检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检查,切实了解掌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进一步促进基金规范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2--2014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可延伸检查部分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及其他年度的基金。

二、检查内容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资料、缴费基数等的审核把关是否合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是否完整、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擅自出台缴费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少缴纳社保费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或核销社保费情况;信息系统的参保缴费数据、欠费数据等与统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等。

2.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财务管理是否严格,会计核算是否及时、规范、准确;银行账户开设、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部门间是否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基金收支、结余、存储及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存在基金大量滞留国库情况,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等违规问题。

3.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基金情况;基金支付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虚列支出、侵占挪用基金等问题;待遇稽核检查开展是否经常,对欺诈冒领基金行为查处是否有力;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待遇等疑点信息的核查是否认真、及时,后续处理是否到位等。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各年度参保、缴费(含政府代缴)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存在经办机构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是否存在设立过渡账户归集保费,过渡户保费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保费被截留、侵占以及滞留基金之外等违法违规问题;信息系统的参保缴费数据、支付发放数据等与统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等。

2.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为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是否及时、足额将丧葬补助金拨付到位;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设、管理是否合规;基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财务管理是否严格,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基金收支、结余、存储及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

3.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各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是否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基金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是否存在挤占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是否按年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是否存在相当数量待遇领取账户未被激活使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主要检查:自行开展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基金征缴是否正常有序,财政应承担的保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基金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支付发放挤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情况等。

(四)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

主要检查:近年来各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有情况与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人数是否一致;各地是否及时足额配套补助资金;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主要采取省、市两级直查和县区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各市组织对所辖县区开展全面检查。市级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

(二)时间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6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

4月,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县区开展自查

5月,市级组织对县区开展检查;

6月,省级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

5月31日前,各市将检查情况报告分别报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各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财政社保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

(二)认真开展检查。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群体广,参保的人员多,基金收支数额大,管理环节和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各地在检查实施中,要认真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深入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三)提高检查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问题地区制订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争取在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前整改到位,切实提高检查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套取、骗取基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上报。同时,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对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继续跟踪,督促做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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