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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公务员待遇_新疆兵团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06-04 点击:

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人社发〔2015〕32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3﹞50号)精神,包括公安民警在内的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已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为妥善解决公务员工伤保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关于伤残等级鉴定问题

 

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可自愿选择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或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三、关于工伤待遇问题

 

(一)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和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包括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

 

(二)由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其他待遇;由民政部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费。

 

四、各统筹区按规定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已明确规定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暂按本统筹区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待人社部正式出台有关文件后,由兵团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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