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二、从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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