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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2015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的通知]山东省关于2015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06-11 点击:

关于2015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只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起,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一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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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2014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补缴纳入统筹时认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80元。其中,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2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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