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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关于调整2015】四川省眉山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情况说明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5-12-18 点击: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级要求和眉山实际,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2016年一档120元、二档220元调整为一档150元、二档240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个人缴费分设两档。第一档以不低于上级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个人缴费金额为标准;第二档以眉山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扣除各级财政补助后的金额为标准。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一)一档调整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明确规定:“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2.《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也明确规定“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


  (二)二档调整依据


  2015年眉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95元(据眉山市统计局2016年2月14日公布《眉山市2015年主要经济指标综合情况》),按照规定,乘以2.5%再扣除2016年财政补助420元,2017年第二档个人缴费应为240元。


  二、提前出台背景


  征缴工作应于每年9月1日开始启动。考虑到诸如彭山锦江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在学生放假离校及新生报到时需明确缴费标准,为最大限度覆盖和保障大学生群体参保,故提前下发调整通知。


  三、其他事项


  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调整需结合年末基金收支结余核算情况方能准确判断和确定,故拟于2016年年底前另行公布,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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