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即将启动。根据《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二、参保时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并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城乡居民应以户籍为单位参保。
(二)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
(三)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对象范围的贫困人员等特殊人群由政府全额资助。
(四)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的保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其他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签订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协议的居民,请参保居民在10月14日前存入足额保费。
(二)参保人因就业、升学、出国、参军、迁移、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停保,需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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