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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年交多少钱|楚雄州养老保险要交多少钱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4-30 点击:

  一、楚雄州养老保险要交多少钱


  依据《楚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专用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金融机构预存代缴制。参保人应将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养老保险专用缴费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内,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暂不具备代扣代缴条件的,可由村委会(社区)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专用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国务院及省、州、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今后国家和省、州、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两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具体承担比例为州级承担40%,市级承担60%。


  (二)缴费补贴。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具体补贴标准为11个档次:缴100元不予补助、缴200元补助10元、缴300元补助20元、缴400元补助30元、缴500元补助40元、缴600元补助50元、缴700元补助60元、缴800元补助70元、缴900元补助80元、缴1000元补助90元,缴1500元及其以上的补助10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60%。


  (三)困难群体补助。对重度(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残疾的参保人,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按200元的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金,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对持有三、四级残疾证的参保人,州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有关政府补贴。以上所述可享受困难群体补助的持有一至四级残疾证的参保人须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


  (四)丧葬补贴。参保人在本细则实施后且在参保期间死亡,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承担比例为州级承担40%,市级承担60%。


  二、楚雄州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应于到龄前一个月携带个人缴费专用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一)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我市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我市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个人缴费,但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按照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60元(中央财政55元、省财政5元)。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月计发标准按照规定单独核定,一并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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